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安府規〔2020〕2號)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文件
安府規〔2020〕2號
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萬峰林場,區府直屬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業經2020年區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檢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團體,上級駐潮安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發
潮州市潮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潮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級和鎮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及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維修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的范圍主要是關系公共利益與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環保、農業等類型項目;
(三)文化、教育、衛生、科研、體育、旅游、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以及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專家咨詢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政府采購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計劃和概算管理。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七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及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項目列入儲備庫后應按有關程序辦理建設手續。
各項目業主單位(下稱“項目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于每個五年規劃編制期,提出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報區投資主管部門,由區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
列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積極開展前期工作,建設條件成熟的,各項目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項目下一年度建設計劃報區投資主管部門,區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我區財力情況,綜合平衡后,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建設起止年限、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年度計劃投資額和年度主要建設內容;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在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由區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調整方案,報區政府批準。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時,必須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下稱“在線平臺”)注冊登記,取得項目代碼。項目代碼是投資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
各有關部門出具項目審批文件應當標注項目代碼,并將項目有關信息交換至在線平臺,實現項目信息互聯互通、共享互認。
第十一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下稱“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區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省市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對已納入區政府審定的專項規劃、行動計劃、近期實施計劃等規劃計劃,或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項目,或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研報告。
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直接審批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
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無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活動中,依法不需公開招標的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按政府采購、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農村小型工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或建設方案的同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投標方式和范圍。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審批前單獨申請核準。
第十三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研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研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區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區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確定的代建項目,由代建管理機構代表項目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的有關職責,承擔從項目接手至項目移交全過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必須同時提供區財政部門的資金落實證明文件、自然資源部門的規劃選址和用地(用海)預審證明文件;項目建成后年能耗達1000噸標煤及以上,或年耗電量達500萬度及以上的須同時提供節能審查意見;涉及征地拆遷、環境影響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項目,須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涉及行業管理的,須加附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水利行業除外,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審核由發改部門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時,應明確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項目可研報告獲得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估算總投資進行限額初步設計,并按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
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后,項目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概算,交通、水利、農業等項目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其它項目報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可與項目概算合并審查。
第十六條 經區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項目概算編制的依據是現行概算定額和概算指標。項目概算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各項費用,但不得超過經批準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凡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但不超過10%的,應優化調整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降低投資概算;超過投資估算且超10%(含)的,項目可研報告必須重新報批。
概算審批部門可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的概算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對其審核意見負責,審批部門依據第三方機構的審核意見進行批復。所需費用由區財政部門全額撥付。
第十七條 項目概算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項目預算、工程量清單及項目資金支付計劃等資料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其審核結果作為工程建設招標的最高限價和工程付款依據。若預算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應進一步優化設計或重新報批可研報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財政部門不予審核:
(一)勘察、設計資料不齊全;
(二)項目可研報告(項目建設方案)、概算未經批準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和預算編制的;
(四)施工圖預算明顯超過經批準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資額,或者明顯漏項且存在超投資概算的。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負責項目的策劃、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實施、管理經營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招標范圍、組織形式、招標方式依法組織招標并按規定確定項目建設中標單位(下稱“實施單位”)。招標范圍、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未經核準的,或者工程量清單、工程咨詢服務費未經區財政部門審核的,不得組織招標。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開工前,實施單位應協助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無相關行政許可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和決算。
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做好工程竣工結算的送審工作,把相關資料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并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竣工財務決算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審批(水利、交通項目從其行業規定執行)。
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準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機構不得撤銷。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人防、規劃、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可與工程質量驗收合并為“聯合驗收”。由項目單位牽頭相關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驗收測量數據納入在線平臺。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區住建、交通、水務、農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相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安全及質量的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完畢后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報告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區財政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及項目實施單位的用款申請,及時、足額辦理資金撥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涉農資金按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會計制度(準則)及上級有關基建財務會計規定,對每個工程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真實、全面、及時、準確核算資金運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工程進度、資金情況,向項目單位提出支付要求,項目單位根據施工等合同約定和工程監理單位意見,審核后按財政部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申請撥付(涉農資金按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控制概算總投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突破批準的概算總投資。
工程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應作為合同簽定價格,合同中應明確承發包雙方責任,合同簽定后原則上不得追加投資。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工程,變更方案應經濟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質量和項目投資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標文書和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需進行工程變更的,由項目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及第三方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同意變更的,按以下執行:
(一)變更后總投資不超過已批準概算的項目,項目單位按論證意見實施,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二)變更后總投資超過已批準概算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變更涉概算調整的,由概算審批部門根據區政府同意項目變更的決定和項目單位的申請,出具項目概算調整批復文件;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政府的決定和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批復文件,按照資金管理審批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的工程變更屬于必須重新招投標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工程變更由項目單位與實施單位簽訂有關協議,變更金額由區財政部門在工程結算時一并審核。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的變更,所增加的投資額區財政部門不予確認,造成的后果由項目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資項目都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區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績效管理,對申報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和監控,并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四十條 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有重點地實施跟蹤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制度,主動接受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批準實行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EPC)的,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查完成后才進行總承包發包。初步設計招標控制暫定價(含對應的初步設計費)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依法確定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單位。總承包(EPC)發包以經批準的項目概算中的工程建設費與施工圖設計費之和,作為暫定的最高限價進行限額招標。確定中標單位后,須按本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潮州市潮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修訂)》(安府規〔2019〕2號)同時廢止。